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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曝光!粉尘涉爆企业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2-02

近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开展涉可燃性粉尘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涉爆粉尘安全防范,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一、南京标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11月6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南京标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厂房内木制品加工裁板区为粉尘涉爆场所,但该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定,未达到防爆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京艾一森家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22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艾一森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橱柜等木制品生产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执法人员发现加工现场有大量积尘,询问相关人员后确认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三、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2024年1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除尘风管的火花探测器报警数控显示屏故障,未能正常显示参数信息,设备运行异常。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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